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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外贸稳增长|重庆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风险信息提示(第三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支持外贸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促进外贸稳增长。重庆海关加强疫情期间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收集、梳理,并将持续更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各国家和地区管制措施有关情况,供关区外贸企业参考。


 本期内容为2月27日——3月7日搜集整理新增国家或地区管制措施,2月27日以前管制措施请详见第一和二期内容(后附第一和二期链接,可点击查阅




口岸措施


新增实施口岸关闭或限制的国家和地区如下:

序号

国家(地区)

管制措施

1

新加坡

新加坡海事及港口管理局(MPA)2月1日发布通知称,依照新加坡卫生部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MPA将会对过去去14天内前往中国大陆的游客和船员,以及过去14天内曾在中国大陆停靠过的船舶,实施更加严格的预防措施,增加检疫流程,但不影响船舶靠泊作业。不过根据新加坡卫生部的要求,所有过去14天内到访过中国大陆的访客,将不被允许入境或过境新加坡。

2

阿曼

暂无锚地受检的要求,船员换班/上岸需要事先得到港长的特别许可

3

伊拉克

暂无船舶在锚地受检的要求。从中国来的所有船舶靠泊后将接受检疫检查,船员不能下地。港口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货物采取预防措施,在卸货时向所有集装箱门喷洒氯化物溶液。自2月1日起,伊拉克库尔德地区各机场和口岸禁止中国公民及1月14日以来曾到中国旅行的外国旅客入境。

*上述信息根据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公告和新闻发布内容整理,仅供参考,请以相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权威发布为准。




货物措施


新增12个国家和地区货物管制措施,具体如下:

序号

国家(地区)

管制措施

1

韩国

从2月26日零时起至4月30日,将实施紧急措施,限制口罩和洗手液等出口;对于销售商,禁止出口口罩,对于生产商,限制出口量控制在当天生产量的10%内。

2

巴基斯坦

对中国实施限制疫情医疗物资出口禁令。

3

印度

对所有口罩禁止出口。再次将2层和3层口罩纳入禁止出口产品清单,即使是在2月22日之前获得了许可也不得出口。

4

伊朗

禁止来自中国和已有染病例的东南亚国家赴伊旅客携带的食物入境。

5

阿塞拜疆

阿内阁通过了《关于临时限制出口某些医疗产品和制剂的措施》的决定,限制用于防控新冠病毒的手套、口罩、鞋套、帽子、眼镜、防护服、消毒剂和其他物品和制剂的出口。该决定将一直持续到2020年5月1日。

6

俄罗斯

将中方水产品养殖企业变更为“暂停检疫证书发放”状态。包括的种类为:鳗鱼、罗非鱼、鲟鱼、鲑鱼、虾和包含前5种水产品的海杂拌。同时,根据中方担保,允许3家中国企业供货。

7

越南

老街口岸因疫情暂停服务后现已恢复正常通关。

8

泰国

临时暂停从中国进口活家禽和家禽制品,以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和H5N6型)传播;临时暂停从台湾进口活家禽和家禽制品,以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H5N2和H5N5型)传播。

9

台湾地区

口罩征用与禁止出口延长到4月。

10

蒙古

禁止从中国进口鸡肉、鸡蛋类产品,并加强了对来自中国进境货物的检疫监管力度。

11

哈萨克斯坦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流行,为防止公共卫生领域发生紧急情况和防止疫情传播,禁止医用防护品出口。

12

尼泊尔

对中国实施限制疫情医疗物资出口禁令。暂时停止从中国进口动物制品。

*上述信息根据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公告和新闻发布内容整理,仅供参考,请以相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权威发布为准。



交通措施



新增4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如下:

序号

国家(地区)

管制措施

1

新加坡

海运:对过去14天曾停靠中国港口的船舶或去过中国大陆的船员乘客要求提前作卫生健康申报并采取相关措施。空运:进一步缩减航班。新航及其地区性分公司胜安航空取消更多今年2月至5月底的航班,暂停所有自武汉入境的航班。

2

阿曼

空运:暂停往返中国航班。

3

伊拉克

对所有来自发生疫情国家的航班及其他交通工具采取医学措施,对所有乘客进行检疫排查。

4

黎巴嫩

自2月28日起,暂停所有来自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国家(目前名单包括中国、韩国、伊朗、意大利,该名单由黎疫情防控措施跟踪委员会确定并视需要调整)的人员通过海、陆、空入境(包括从第三国转机来黎),黎公民及持有黎居住证的外国公民除外;暂停所有从上述国家飞往贝鲁特拉菲克·哈里里机场的航班,仅搭载黎公民及在黎居住的外国公民的航班除外;暂停从上述国家出发的旅客通过贝鲁特拉菲克·哈里里机场转机。上述入境限制措施主要取决于来黎旅客的出发地和中转地。

*上述信息根据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公告和新闻发布内容整理,仅供参考,请以相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权威发布为准。



重庆海关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关区外贸企业在按照各区县政府联防联控要求做好复工复产防疫工作的同时,需要注重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加强人员和产品的风险控制,对于已经确认的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管制措施和检疫程序,通过改进提升生产工艺、增加防疫生产措施等方式提升疫情期间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能力;通过提前研判规划运输方式,合理安排产品生产及交付排期,降低生产和物流运输成本;通过及时与贸易相关方沟通完善外贸合同,主动防范因管制措施引发的法律风险,协商沟通化解贸易纠纷,并积极配合各国家和地区入境口岸的检疫工作。


 重庆海关将严格落实《海关总署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10项措施》和《重庆海关促外贸稳增长十一条措施》持续收集和更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各国家和地区管制措施有关情况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降低管制措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上两期回顾:

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重庆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风险信息提示(第一期)

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重庆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风险信息提示(第二期)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供稿:罗梓芸 吴晓放

编辑:王磊 赵丁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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